提高党纪学习教育实效的4个学习方法

文章转载自:党建参阅

一、原原本本学,避免断章取义

 

2024年4月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要原原本本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研讨,推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入脑入心。”

 

原原本本学,是我们党推动有关要求入脑入心的基本方法。原原本本学《条例》,就是要认认真真、逐字逐句通读《条例》,紧扣原文原义进行把握,把《条例》要求刻印在心。

 

比如,《条例》第五十一条列举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三种行为:“(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在学习时,要原原本本紧扣原文,尤其注意《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前置性表述“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也就是说,在前置性表述所指出的情形之下,如果出现这三种行为,就必须受到纪律处分。

 

原原本本学,在忠实于原文的同时,还要深思细悟,避免浮在面上。《条例》作为一个极其严肃庄重的政治文本,其遣词造句、组合排列都是极为用心的,必须从字里行间深思细悟方可以探知。

 

比如,《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条规定看似很抽象,实则极为必要。

 

这是因为,涉及群众的事千头万绪,种种情形不可能都预想到。因此,列出这样一条,就为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处分和处理可定性为“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留出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比如,《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统计造假”行为和“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追究责任的对象都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这里将“直接责任者”与“领导责任者”一并追究责任,实际上考虑到的就是,不论是“统计造假”行为还是“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其责任者都不可能仅局限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同样难辞其咎。

 

二、联系实际学,避免流于空谈

 

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而学习《条例》要想取得应有的实效,也应当联系实际,以加深理解、提高认识。比如,联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就可以更加深刻理解为什么《条例》第七条强调“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这实际上释放了党纪处分重点指向的信息,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氛围。

 

比如,联系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就可以更加深刻理解为什么《条例》第五十七条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特别是“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这实际上强调了要想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领导干部必须认真严格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要求,不能打折扣、搞变通、玩花架子。《条例》指出的这些行为不仅危害当前,甚至贻害久远,必须严加防范。

 

典型案例作为监督执纪的“实际”,具有很强的教育功能,联系实际就要重点联系一些典型案例,尤其是身边的典型案例。《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这实际上就指出了结合案例学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结合案例学之所以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就在于其将抽象的条文具象化为具体的案例,从而使得此条文更加可感可知,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比如,《条例》第七十七条列举了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四种行为:(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前三种相对比较容易理解,而第四种“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才更容易明白。例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楠桥村村两委借集体决策之名,套取项目资金,用于村里其他开支,其行为明显违规违纪,应予严肃处理。

 

2019年12月,楠桥村党总支原书记陈新春等3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4名村两委成员被提醒谈话。在合口镇召开“以案示警”警示教育大会上,陈新春自我剖析说:“集体决策之所以沦为集体违规,究其根源是法纪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作怪,本位思想严重。”

 

三、突出重点学,避免平均用力

 

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学习《条例》自然也不例外。突出重点学,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重点学习新增或修改的条文。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这些新增或修改的条文,体现了自2018年以来,我们党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体现了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规定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应当在本次党纪学习教育中进行重点学习和深刻把握。

 

重点学习“六项纪律”的条文。《条例》在总体构成上,分为“总则”和“分则”,其中“总则”部分,主要从“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其他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而“分则”部分,则主要从违反“六项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们学习的目的,关键在于如何避免出现违纪行为和违纪现象,而不是出现违纪行为和现象之后如何处理。因此,这里的学习重点应放在对“六项纪律”要求的熟知把握上。

 

重点学习不易理解把握的条文内容。《条例》中有些内容,其意不言自明,只需牢记即可。比如《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不存在难以理解之处。

 

而有些内容,其内涵则需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不断理解揣摩。比如《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因此,学习的重点应当放在不易理解和把握的条文上,以更好地警示自己、约束他人。

 

四、系统整体学,避免“不见森林”

 

“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我们要善于运用系统思维、系统方法学习《条例》。

 

比如“六项纪律”中的每一项纪律要求,其具体条文之间,从整体上看都存在着密切联系,只有很好地把握其中的联系,才能更好地把握每一项纪律。“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尽管只有五条,但这五条之间,其实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强调的是作风建设,“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强调的是家风建设,“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强调的是社会风气建设。如此,将“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才能更加深刻理解每一条规定,也有利于更好遵守这些规定。

 

又比如,在一些“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间,也能找到类似的联系。如果一个单位内部出现了一些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现象,就很有可能会导致一些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条例》第五十八条),或者“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条例》第五十九条),以及“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条例》第六十一条)等。

 

在违反“六项纪律”行为之间,也存在着一个整体性的联系。许多人违反党的纪律,往往是从“比较轻的”方面开始的。比如,违反生活纪律、廉洁纪律,持续一段时间之后,发展到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程度,继而发展到违反组织纪律、政治纪律。这就是我们党反复强调要慎独慎微慎初的原因所在,有些事情一旦开了小口,就很难收住了。

 

总之,学习党纪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过程。学好的关键,不仅要端正态度、正心诚意,更要掌握方法、提高效能。当我们每个党员都能努力强化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高度自觉,铁的纪律才能真正转化为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得到更好提升。

 

 

先迈党支部寄语:先迈企业提高党纪学习教育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机制、丰富学习形式和载体、加强实践教育和警示教育、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才能推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